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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2019-12-23 09:42:58 作者: 来源: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2018年10月29日发布《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18〕345号),陕西省建设法制协会秉着为行业企业服务,对行业法规政策进行详细解读,这项工作是省住建厅进一步落实“放管服”,为企业减负的措施。

 

本次工作由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是一项进一步实施便民服务的工作。

 

在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原文中提到“企业在申请省级、市级和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资质委托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时(含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变更)”中的企业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不包含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企业。

 

申请许可资质范围: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续、变更事项。

 

 

1、【“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和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错误理解:

 

“办理资质时不需要资质证书和注册人员了”

 

正确理解:

 

“企业在网上申报系统中不需要上传资质证书和注册人员的扫描件,在便民中心现场报资料时不再核验资质证书和注册人员的原件,资质标准中规定的人员还需要注册,条件不变”。

 

2、【“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

 

错误解读:

 

“办资质时不要求企业给人员交社保了”

 

正确解读:

 

企业还需要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住建厅便民服务中心办事指南中的办事条件”的要求给人员缴纳社保,在网上申报系统中不需要上传扫描件,省便民中心和其他地市审批机关在现场不核验原件。

 

3、【“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含新申请、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

 

错误解读:

 

“新办安全许可证时不要求企业为7个三类人员(2A/2B/3C)购买工商保险和三个以上特种管理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检测资质办理时不需要为人员购买社保,不需要上传扫描件,现场不核验原件”

 

正确解读:

 

新办安全许可证时企业需要为7个三类人员(2A/2B/3C)购买工商保险和三个以上特种管理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检测资质办理时需要为人员购买社保,并上传工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检测要上传人员社保证明,现场不核验原件。

 

4、【“由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的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错误解读:

 

1、只要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资质申请表中的承诺书部分签字承诺了,办资质时注不注册人员,买不买社保都行。

 

2、抱着“万一许可机关不注意就通过了”,以后就没事了,法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了的心态。

 

正确解读:

 

省住建厅为了陕西建设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实现领导人对陕西的“追赶超越”目标,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是对行业企业的一种信任,本次简化工作是省住建厅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简化申报资料,对行业企业的便民服务,同时也是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加强,严肃资质审批的举措。

 

1、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是对企业在申报资质时所提供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的保障,企业秉着诚信依据规定要注册人员,为人员购买社保。

 

2、 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旦做出承诺,不论资质是否通过,只要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无效,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千万不能抱着过去了就没事的心态。

 

5、【“各市(区)、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企业人员的数据比对,适时开展企业动态考核,依法依规对考核不合格企业进行处理。对企业出具虚假承诺、隐瞒真实情况申请资质的行为,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办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错误解读:

 

1、审批机关那么多工作,信息技术手段不完善,查不出我的问题。

 

2、只要这一次审批通过就没事了。

 

3、严肃处理也没事,大不了我这段时间不申请了,等风头过了后再申请,不影响多大事;或者我这个公司不要了,重新注册一个再申请,政府查不到。

 

正确解读:

 

1、住建厅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利用信息技术、信息共享、利用大数据等措施,实现事前事后监管并重,加强动态监管,会对每一家企业进行考核,每一项进行考核,数据不会骗人。

 

2、资质审批通过后,企业也要加强资质管理和质量安全发展,动态考核不是一次考核,是一种常态化考核。

 

3、企业以身试法,依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有以下结果:

 

三个“一年”, 即:企业新办、升级、增项申请时弄虚作假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个“三年”,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将被行政处罚并撤销资质,三年内不得申请。

 

低一等级:企业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延续;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除此之外,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将会通报批评或依法处理,并在全国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发布(企业基本上就告别招投标资格了,企业品牌在行业遭受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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