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高技能人才网!
政策法规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2019年中国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管理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2019-10-29 15:32:50 作者:国家高技能人才网 来源:转载中国报告网

 1、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 号)规定,“第 四十一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会同经济运行、环保、住建、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部门对本地区热电联产机组的前期、建设、运营、退出等环节 实施闭环管理,确保热电联产机组各项条件满足有关要求。每年一季度,省级能源主 管部门、经济运行部门要将本地区上年度热电联产项目投产、在建、规划情况报告国 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并抄报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电力市场分析报告-市场运营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

        第四十二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部门要会同环保、住建、国家能源局 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热电联产项目检查核验制度,定期对热电联产项目检 查核验,重点检查煤炭等量替代、关停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等落实情况。对新建热 电联产项目按要求应配套关停燃煤锅炉、小热电机组但未落实的,或未按照煤炭替代 等有关要求建设热电联产项目的,暂缓审批项目所在地区燃煤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 责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核准要求的,可享受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优惠政策。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知有关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热电联产机组电价、热价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确保电价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对于采用供热计量收费的建筑,要严查供 热计量收费的收费滞后和欠费问题,确保供热计量收费有序推广。

        第四十四条 省级质检、住建、工信、环保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负责本地区燃煤 锅炉的运行管理及淘汰等相关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燃煤锅炉实施改造或关停。

        第四十五条 地方环保部门要严格辖区新建热电联产项目环评审批,强化热电联 产机组和供热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对排放不达标、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燃 煤设施督促整改。

        第四十六条 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应督促热电联产企业安装热力负荷实时在 线监测装置并与电力调度机构联网,按“以热定电”原则对热电联产机组实施优先调度。

        第四十七条 各地经济运行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热电 联产机组接入电网、优先调度、以热定电,以及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情况实行监管, 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向有关方面进行通报,重大问题及时报国家 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1)各级发改委(能源局):为热电联产项目的投资主管机构,对热电联产项 目的建设进行核准。国家发改委已于 2014 年下放热电项目核准权限,目前,浙江省 对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浙江省发改委核准,其余类型热电联产项目由设区市的发改 委核准。

        热电联产行业同时接受电力行业监管,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 2013 年并入国 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负责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有关电 价,拟定各项电力辅助服务价格,负责电力行政执法;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等。从 2018 年开始,浙江省经信委原能源、电力管理职 能已并入省发改委(能源局),各设区市原经信委的能源、电力管理职能也已并入发 改委。

        (2)生态环境部及地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建设过程 中环保“三同时”工作监管和阶段及竣工环保验收。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 年本)》,目前,浙江省无论是燃 煤背压热电项目、还是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由浙江省生态环 境厅负责审批。

        (3)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为行业自律组织,是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主要职能是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规行约,实行行业管理,为全国电力行业服务;按照会员要求,开展咨询服务。

        (4)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热电专业委员会:为行业自律组织,是热电联产行业的 全国性行业协会,其主要功能是推动热电联产的指导性政策的提出,以及组织行业内 热电企业的技术交流和管理交流。

        (5)浙江省节能协会热电专业委员会、绍兴市节能协会热电专业委员会:分别 是浙江省、绍兴市的热电联产行业自律组织。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都要求发展热电联产 从1997年国家第一部《节约能源法》,到2007年、2016年修订文本,都把热电联产作为高效通用节能技术以国家法律形式加以推广。浙江省为贯彻《节约能源法》 所制定的地方配套性法规也将热电联产作为节能技术进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具 体措施。

        从1987年国家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法》,到1995年、2000年、2015年、2018 年修订文本都在“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中规定,“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 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 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 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2)国家产业政策明确鼓励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定热电联产尤其是背压型热电联产为鼓励类产业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 年和2004年修订本将“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列为鼓励类产业,自2007修订本开始及以后历次修订本均 明确将背压型热电联产列为鼓励类产业。实行“负面清单”后,热电联产也不在负面 清单之列,《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征求意见稿)》同样将背压型热电联产 列为鼓励类产业。

        原国家经贸委及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 目录》1997 年制定及历次修订稿,都把“热电联产”列为鼓励类产业;但国家发改委 2005 年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只把“采用 30 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列为鼓励类产业;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 改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订),作了较大调 整,把“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冷热电联供机组和单机 30 万千瓦以上的热电联产机组”作为鼓励类产业,直至 2016 年修订、2018 年修订此条均未调整。国家发改委 2019年4月8日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征求意见稿)》,表述为“第一类 鼓励类 四、电力 3、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 万 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

        国家发改委等 5 部门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发布《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 号),提出“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 60%以上,20 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


        (3)国家发布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政策,把发展热电联产作为煤炭减量替代的重要措施

        《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 年)》首次提出了煤电节能减 排“三降低三提高”的指导思想,即全面落实“节约、清洁、安全”的能源战略方针,推行更严格能效环保标准,加快燃煤发电升级与改造,努力实现供电煤耗、污染排放、 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三降低”和安全运行质量、技术装备水平、电煤占煤炭消费比 重“三提高”,打造高效清洁可持续发展的煤电产业“升级版”,为国家能源发展和 战略安全夯实基础。

《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 年)》、《能源发展“十三五” 规划》、《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都提出能源领域煤 炭消费减量替代的方针,要求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从 2015 年的 64%下降到 2020 年的 58%以下(较早发布的《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 年)》 为“62%以内”),但同时又提出要提高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从 2015 年的 49%提 高到 2020 年的 55%以上(较早发布的《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 年)》为“60%以上”)。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资料下载 | 网站地图 | 信息上传 | 网课登入 | 证书查询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指导单位:中国商业技师协会
运行单位:北京中电建联技术培训中心 法律顾问:北京仁爱律师事务所
协办单位:中联建众(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中企华育(北京)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20号(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班主任投诉电话:王老师13911968636 联系电话:010-63333067 E-mail:zdzx2008@126.com
高技能人才网
京ICP备1800960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9471号